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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访事项处理程序
http://www.jojy.net  2008年3月3日  原创    点击数:2016
 

 

一、登记

(一)来访人员必须填写《来访人员登记表》,如来访人员填写困难的,可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;

(二)接待人员对《来访人员登记表》内容,应在3个工作日内逐件输入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,详细记录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,提出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等;遇重大、紧急、异常上访情况,须及时按级报送信息。

二、接谈

(一)听:接待人员应认真听来访人员叙述问题;

(二)看:仔细阅看来访人员提供的材料;

(三)问:询问来访人员反映事由和其他情况;

(四)记:详细记录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;

(五)讲:向来访人员讲明政策、讲明法律法规,讲明办事原则和有关工作程序,引导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提出投诉请求。

三、处理

(一)受理:信访人对各级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,或者不服各级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等来访事项。接待人员应当受理,按如下方法处理:

1、转送:对来访事项,接待人员应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办理,并出具《来访事项转送单》。

2、交办:(1)个体来访。对一般个体来访,由接待人员直接交办有权作出处理的单位或局机关有关股室,填写《来访事项交办单》;对复杂、疑难的个体来访,须请示领导同意后再作交办。(2)集体来访。对一般集体来访,由分管领导决定交办有权作出处理的单位或局机关有关股室,填写《来访事项交办单》;对重大、紧急、复杂的疑难集体来访,由局主要领导决定交办有权作出处理的单位或局机关有关股室。

(二)不予受理:对来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同一信访事项其它部门已经受理的(或正在办理);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;信访人对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,已超过复查、复核申请期限的。接待人员可开具不予(再)受理告知单。

四、复查、复核

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
五、督办

对转送、交办的信访事项,接待人员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和信访机构没有认真履行职责,应当及时督办:

(一)电话督办: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来访事项的,用电话督办;

(二)发函督办:对未按规定反馈来访事项办理结果的,发出督办函,要求定期报结;

(三)派人督办: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来访事项的,派出人员督办;

(四)约谈督办:对办理来访事项推诿、敷衍、拖延的,采取约谈开会的方法。

六、统计、分析

根据每月接待群众来访的情况:

(一)填写来访情况统计表;

(二)汇总分析来访情况;   

(三)撰写来访情况分析报告。

七、整理、归档

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,做好归类存档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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